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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1:44:16 GMT -5
在被告袭击后为防止受害者死亡而使用的手段不合理的情况。他还分析说,“鉴于侵略迫在眉睫,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侵略,使用这些手段的方式似乎并非不合理。此外,考虑到攻击发生时所分析的极端情况,这似乎与所涉法律权利不相称( ...),不存在另一种危害较小的机制来保护受害者的生命。实现了” [22](突出显示的是我们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还看到在媒介选择中提到了比例性。 也有人说,“所使用手段的合理性取决于所捍卫的合法物品所受到的危险程度、在具体案件中生效的可能性以及非法侵犯最终延伸到其他合法物品的程度( …) 原因 (…) 有必要排除 E. 的行为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变得过分,因为他在争吵开始时就存在的真正直接和迫在眉睫的危险情况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打击就位……” [23] 按照同样的论点,同一法院假定,这就是为什么“不能认为对自己的人身完整和财产权的捍卫是过分的,因为当仍然存在真正的、直接的权利时,他就反对侵略者”。 和迫在眉睫的危险。”在这方面。” [24] 3.d. 缺乏足够的挑衅。 处理这一正当理由的另一个要求是受害人不得挑衅。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忍受不公正,只要它不是因不适合共存的行为而引起的;后者要求避免引发极端冲突局势的行为。[25] 因此,“只要挑衅行为的目的正是为了煽动侵略者实施不法侵略,以通过明显符合法律的防御对其造成伤害(故意挑衅),则有权行使合法权利”。根据主流观点,完全被排除在外。“辩护”。[26] 格里塞蒂和罗梅罗·维拉纽瓦总结了这一点,解释道:“挑衅是先前的行为,它引起了攻击性,当它使攻击性可预见时,它就被贬为充分的行为,而没有为此目的考虑其特征。”攻击者的反社会个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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